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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打击流窜犯罪流动中需要留意几个题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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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打击流窜犯罪流动中需要留意几个题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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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当前,跟着改革,开放,搞活的深进发铺,城乡经济空前活跃,横向经济联系日益广泛,资金活动,人口活动明显增加。

    流窜犯罪分子混杂在大量活动人口之中,利用我们工作中和治理上的漏洞空地空闲,作案明显增多。

    开放城市,旅游地区和铁路交通沿线尤为凸起,危害极大。

    为了及时
有力地打击和遏制流窜犯罪流动,决定在"严打”第三战争中后期,开铺一次集中打击流窜犯罪的斗争。

    现将应当留意的几个题目通知如下:一,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各部分要在党委同一领导下,积极协同,紧密亲密配合。

    打击流窜犯罪是第三战争中的重要一仗,一定要打击声誉。

    公安机
关处在打击流窜犯罪的第一线,要切实组织好对流窜犯罪分子的核查,搜捕工作;检察院,法院对重大流窜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起诉,判决;司法部分要结合普法教育,宣传打击流窜犯罪的重要意义,并充分施展政策>力,对投进劳改的流窜犯罪分子和正在劳教的有流窜犯罪行为的
职员加强政策,法律教育,敦促他们交代余罪,积极揭发其他犯罪线索。

    各地要象今年开铺反盗窃斗争那样,广泛深进地宣传发动群众,选择依法从宽从严处理的典型,轰轰烈烈地公然处理,形成强盛的声势,促使流窜犯罪分子分化瓦解。

    
二,正视解决对流窜惯犯打击不力的题目,抓好查证处理工作。

    以去对于抓获的流窜惯犯,经常由于难于取证而屡抓屡放,客观上纵容了犯罪。

    这种情况必需留意纠正。

    对于查获的流窜犯罪分子,公安机关一定要当真做好调查审理工作,力求取得充分,确凿的罪证。

    在检察院起诉,法
院审讯以及律师辩护过程中,均应当考虑到流窜犯罪分子多处作案,活动作案为查证工作带来的难题,只要基本犯罪事实清晰和基本证据确凿,就应该依法处理,不要过分夸大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某些枝节题目。

    对多次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凡已构成惯犯,累犯的,要依法从重惩处。

    三,对
于在犯罪地查获的有现行犯罪行为,罪该捕判的流窜犯罪分子,原则上均应由犯罪地处理(有主要犯罪地的由主要犯罪地处理),不能以不是案犯栖身地等为由而不予受理。

    四,对于抓获在逃的劳改犯和劳教职员,除逃跑后又重新犯罪由犯罪地处理外,原则上在哪个劳改,劳教单位逃跑的
由哪个劳改,劳教单位接归。

    抓获的在逃未决犯,通缉案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留审查后叛逃的犯罪分子,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别严峻者由犯罪地处理外,原则上由原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负责接归处理。

    
请贯彻执行,并请讲演党委和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