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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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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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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反诉,特征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哀求。

    反诉的特征有以下几点:(1)当事人的特定性及双重性因为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哀求,因此反诉的原告等于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等于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确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确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反诉的哀求具有独立性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

    反诉固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哀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靠本诉而存在。

    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归,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3)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往意义,兼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哀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题目的若干划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划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条件出。

    大多关于反诉特征的回纳,没能把反诉的特征与反诉的前提区别开来,把提起反诉的前提望成了反诉的特征,这给界定反诉的特征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

    如前所述,反诉是一种独立的特殊之诉,因此应当将"反诉”和"本诉”加以参照,找出"反诉”不同于"本诉”之处,作为反诉的特征——即反诉与本诉在发动前提上完全不同。

    除此之外,反诉的最大特点应该在"反”上,这里的"反”揭示了反诉与本诉发生时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说,只有先存在本诉,反诉才有发生的可能,反诉对本诉在这点上具有依靠性。

    (5)反诉和本诉之间要有联系性基于统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哀求,或者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哀求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兼并本诉原告的诉讼哀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

    反诉的哀求与本诉的哀求相对立,反诉借助本诉的诉讼程序入行,法院一并审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