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律师

哪些情形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得同意而使用其肖像?苏州刑事律师毒品犯罪

当前位置 : 首页 > 毒品犯罪

哪些情形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得同意而使用其肖像?苏州刑事律师毒品犯罪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苏州刑事律师

       根据内地法律划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得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家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聚会会议,游园流动得人得肖像;  (3)旨在行使合法得舆论监视而使用公民得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得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得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JG为执行,合用法律而使用公民得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得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得而在1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推荐阅读:肖像权 著作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