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贤贪污贿赂案刑事律师浅析
[案情] 被告人文中贤系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钟湾村村民。
2003年12月,受聘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政府组建的渝沙高速公路工作班子工作,任征地拆迁安顿补偿工作组房屋构建物测量登记组副组长,负责协助房屋构建物测量的全面工作。
工作期间,村民钟光全,杨思琴,艾云碧,石崇英等人向被告人文中贤提出哀求,要求文中贤在测量村民的折迁房屋时增加面积,并承诺在获得征地补偿款后给付被告人文中贤增加面积所得补偿款的1半。
被告人文中贤接受哀求。
在村民获得征地补偿款后,文中贤共收受和索要了村民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2000元。
2006年12月,被告人文中贤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高速公路指挥办公室出纳杨安智(另案处理),会计柯平共谋,将领取的虚构农户李厚光,刘圣,赵宗强,周义修的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7122.5元入行私分,被告人文中贤分得人民币5820元。
法院在审理中以为,被告人文中贤身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纳贿罪;在从事公务中,与他人共谋侵吞国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中贤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构成贪污罪定性不正确,应认定为纳贿罪。
被告人文中贤因贪污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纳贿罪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故判决被告人文中贤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同时追缴被告人文中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7820元,予以没收。
[主要题目] 1,被告人文中贤与当地政府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受当地政府委托从事公务,是否构成贪污贿赂罪的主体。
2,受村民委托虚增折迁房屋面积是否属于贪污罪的共谋,收取村民给的钱物是否是贪污罪的分赃行为。
3,被告人与他人私分的17122。
5元,是属于采取虚假方式获得的非法所得仍是公款,能否以为是贪污罪。
[评析] 对于本案中上述三个题目,笔者的观点如下: 1,被告人文中贤与当地政府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受当地政府委托从事公务,构成贪污贿赂罪的主体。
《刑事》第三百八十五条第1款划定: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纳贿。
第九十三条划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从事公务的职员,以及其他依照法规划定从事公务的职员,以国家工作职员论。
本案被告人文中贤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政府签定了劳动用工合同,界石镇政府在组建的渝沙高速公路工作班子时以文件形式明确了被告人文中贤的工作职责,即任征地拆迁安顿补偿工作组房屋构建物测量登记组副组长,负责协助房屋构建物测量的全面工作,其所从事的工作具有公务性,因而具有了国家工作职员的身份,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职员。
2,受村民委托虚增折迁房屋面积不属于贪污罪的共谋,收取村民给的钱物不是贪污罪的分赃行为。
贪污罪是行为犯罪,构成贪污罪的枢纽是行为人须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据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文中贤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村民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获得较多的折迁补偿款,便找到被告人文中贤,许诺只要多填报折迁面积,那么多获取的补偿款入行平分。
案件审理中无证明被告人文中贤为村民虚增面积的证据,也无证明村民应当获得多少补偿款,因为被告人文中贤的行为而多获取多少补偿款的证据,因此本案不具有贪污犯罪的客观行为特征,不构成贪污罪。
纳贿罪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全中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划定“为他谋取利益”应当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1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只要国家工作职员明知他人所给财物是但愿自己利用职务上之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予以收受的,就构成刑事意义上的纳贿。
本案中,虽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文中贤为村民谋取了逾额折迁款,但被告人文中贤应村民的哀求承诺为村民谋取不当的利益,已具备这1犯罪特征。
因此被告人文中贤的行为构成纳贿罪,收取村民的钱物应当以为是收取好处 以上文章由法规快车 刑事 收拾整顿所得,假如有刑事诉讼方面的题目可以具体咨询首都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