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职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及旅客的飞行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职员实施了暴力行为。
这里所说的“航空器上的职员”既包括航空器上的驾驶职员,服务职员,也包括航空器上的乘坐职员。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留意区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与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
二者的相同点在于: 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在航空器上实施的,实施过程中都有暴力的内容,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但是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表现在主观目的不同。
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人目的是很明确的,就是要使航空器改变飞行方向及着陆地点,而危害飞行安全罪的行为人则不具有这样的目的。
犯罪手段包含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两罪都使用了暴力方法,但劫持航空器的手段除了暴力方法之外,还包括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手段仅限于暴力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只要发生在航空器的使用过程中就构成犯罪,不管航空器是在飞行过程中仍是在牵港停靠待飞,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航空器正在飞行的过程中。
根据刑法第123条的划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峻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峻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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