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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博士”到“人渣”(山东“座霸”男)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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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博士”到“人渣”(山东“座霸”男)评析

* 来源 : * 作者 : 苏州刑事律师

从“博士”到“人渣”(山东“座霸”男)评析


摘要:铁路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铁路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列车内,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作者拟再度评析如下:


一、情景再现:8月21日上午,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发生了山东“座霸”男事件。在高铁上,这名无座男乘客占了一名有座女乘客的座位,列车员与乘警劝说后,依然不愿意让座。男乘客声称自己“站不起来”、“没喝酒”、“需要轮椅”,执意占座,列车员与乘警只好放弃劝说,为女乘客安排了商务座。


二、“座霸”男简介:该乘客孙某,33岁,山东人,现攻读韩国圆光大学博士。孙某曾在2013年至2016年就读社科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的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准备考该校博士时,因为作弊被取消了资格。2014年,孙某创办了一家名为“济南天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培训机构,营业至今。


三、事件评析:


(1)、该事件不仅仅是道德层面问题,也折射出我们在教育方向上的缺失。该“座霸”男系博士在读,其学历也算是最高了,可是,其在高铁上的表现,却不是高素质的表现。我们现在的教育,衡量的唯一标准就是考分,分数高的就是好学生,能代表一切,院校的录取也是分数说了算。对人品、道德、修养不够重视,或无关紧要,甚至老师也把分数高的学生称为好学生,纵容溺爱,一切让位于分数。这就导致出现“座霸”男的现象,不足为怪。


(2)、该事件实质上已经触犯了法律。


第一、1991年05月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第3条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而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该男乘客持无座票享受正常客运没有问题,如果不损害他人利益,也可以享受其它合法权利,如落座等。如果发生铁路运输合同争议,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2017年5月1日,首部地方性高铁安全管理法规《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颁布,涵盖了高铁安全监管体制、安全保护区界定、安全措施、站车社会治安防控及法律责任等诸多内容。该法规第21条第5款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高速线路、车站及列车安全的行为:阻扰、妨碍列车工作人员正常管理工作。将根据情节轻重,对涉事单位处以1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至1000元不等的罚款。


综上,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铁路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鲁 忠,男,江苏政纬律师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