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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贿罪的共犯认定尺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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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贿罪的共犯认定尺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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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纳贿,共犯,是怎样,尺度

     纳贿罪的主体通常是国家工作职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是否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之后再为其谋利。

     纳贿罪也是存在共犯的,那么,纳贿罪的共犯认定尺度是怎样的?今天律师365小编将为您具体解析纳贿罪的共犯认定尺度极其法律相关知识。

     一,非特殊身份职员能否构成纳贿罪的共犯从我国刑法的划定来望,纳贿罪的构成要件必需符合下列前提: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职员,非国家工作职员不能构本钱罪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不能构成。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职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纳贿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特征决定了它是身份犯。

     所谓身份犯,是指法律划定的以行为人在行为时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

     纳贿罪的身份犯显然是定罪要件。

     它不同与其他一般主体构成的犯罪。

     它以国家工作职员作为特殊主体,非国家工作职员不能构成纳贿罪。

     在纳贿罪的共同犯罪中,国家工作职员之间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纳贿行为。

     成立纳贿的共犯,是毋庸质疑的;国家工作职员与非国家工作职员是否构成纳贿的共犯,即身份犯与无身份犯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资格才能构成的共同犯罪,理论界有不同的望法: 第一种观点: 非特殊身份职员不能构成纳贿罪的共犯。

     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办贪污罪贿赂罪增补划定》第四条第二款划定: "与国家工作职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职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互相勾结,伙同纳贿的,以共犯论处”。

     在本划定第一条第二款划定: "与国家工作职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职员或者其他经手治理公共财物的职员相勾结。

     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而1997年刑法中却只保存了内外勾结的贪污罪共犯,即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 "与前两款所列职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实际上即是取消了《增补划定》对纳贿罪共犯的划定。

     本着法无明文划定不为罪的原则,应该认定无身份犯不能构成纳贿罪共犯。

     第二种观点: 1997年刑法固然没有明确划定无身份犯能否构成纳贿罪共犯的题目,但在刑法分则无特别划定时,应合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划定。

     这是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所决定的。

     参照共同犯罪的有关划定和分则中关于贪污罪共犯的划定,对非国家工作职员与国家工作职员相勾结,伙同纳贿的,仍应以纳贿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律师365小编为您具体先容的纳贿罪的共犯认定尺度的相关法律知识,但愿对您有所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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