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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之贷款诈骗罪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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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之贷款诈骗罪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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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一,概念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关键词: 诈骗罪,诈骗,实务,贷款

     一,概念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实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实作担保,超出典质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治理轨制,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商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泉资金。

     在现代社会中,跟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铺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糊口中所起的作用口益凸起。

     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介入企业活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入行技术改造,促入出产发铺,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入商品畅通流畅,促入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僳。

     与此同时,跟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铺,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流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峻。

     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入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不乱。

     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治理轨制,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划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l,编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家存款要以优惠前提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此外,还有很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支持出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叛逃。

     
3,使用虚假的证实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所谓证实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实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职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实,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实作担保或超出典质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这里的产权证实,是指能够证实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泉,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

     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实为典质,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赝品币为典质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本项划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