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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职员纳贿罪的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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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职员纳贿罪的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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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纳贿,客体,要件,职员

     公司,企业职员纳贿罪的客体要件:公司,企业职员纳贿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治理流动,也因其产生的不合法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跟着规范的现代企业轨制的建立,各种类型的公司雨后春笋般地产生,伴跟着的是公司,企业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各种经济去来中,大肆索取或收纳贿赂的情况,如购买原料,产品收受归扣等等也越来越多。

    因为这些职员身份不一,不同于传统纳贿罪中的国家工作职员,因而完全合用本法第385,386条的划定轻易造成对国家工作职员打击不力或者是对公司,企业的职工打击过滥的现象。

    所以,本条针对当前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日益严峻的形势,设立了公司,企业职员纳贿罪,对贿赂犯罪的主体做出了修改,对这种类型的犯罪惩办更加协调和公道。

    一,公司,企业职员纳贿罪刑法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职员纳贿罪】公司,企业的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职员在经济去来中,违背国家划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归扣,手续费,回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划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职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二,公司,企业职员纳贿罪司法解释及其他划定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职员能否构成纳贿罪或者公司,企业职员纳贿罪主体题目的答复2: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职员与非国家工作职员共同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纳贿,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合用法律的意见三:更多内容参见:公司,企业职员纳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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