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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如何构成的,其量刑不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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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如何构成的,其量刑不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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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量刑,不合,绑架

     绑架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
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由于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经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去去受 ,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

    绑架吴若甫案主犯被判死刑物。

    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夸大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这种犯罪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甚为猖獗的"绑票”行为,新中国成立后已经尽迹,近些年来又重新泛起,并有发铺的趋势,对社会危害极大。

    为了有力惩办这种犯罪,刑法将绑架行为单立为罪名。

    犯罪对象是"他人”。

    "他人”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绑架罪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入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入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往步履自由的行为。

    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本钱罪。

    绑架罪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题目,有的学者以为,因为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①。

    我们以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划定的八种犯罪,是指详细犯罪行为而不是详细罪名。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划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假如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介入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划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留教养。

    假如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不合一般从司法实践来望,在对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情形的认定和量刑标准的掌握上存在着较大不合或困惑,主要表现在:一长短典型绑架罪与典型绑架罪之间法律的界定,好比勒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巧取豪夺罪之间的法律界限题目;二是量刑困惑。

    因为对绑架罪的立法本意涵盖的内容在执行理解上有较大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去去导致两个极端,要么在十年以上量刑,要么就按免予刑罚处罚处理,中间未设过渡刑。

    两者量刑差距之大,导致司法裁决的混乱。

    因此,有必要对绑架罪的罪名涵义,犯罪构成要件及其本质特征,罪与刑的冲突等题目加以探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