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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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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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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假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
关键词: 刑事拘留,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假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准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望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四项,第五项划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
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划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准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望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合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题目的划定(2000年8月28日)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划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大公安机关,同时立刻办理拘留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