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律师

苏州刑事律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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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刑事律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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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 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