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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房儿子补借条,法院判决儿子自己还款刑事案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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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房儿子补借条,法院判决儿子自己还款刑事案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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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孙1与被告孙2系父子关系,被告孙2与被告高某系夫妻关系。2被告因购买房屋的需要,共向原告借款29万元。因原告与被告孙2是父子关系,当时借钱都是口头上说的,所以当时没有出具借条。这笔钱是原告家里卖掉老房子得来的,因考虑到2被告夫妻关系恶化,2018年5月3日,原告让被告孙2补写了1张借条。借款后,经原告催要,2被告均未归还借款,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2被告归还借款本息。   听听被告的辩解   被告孙2未做答辩。   被告高某辩称,1、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款项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购房时原告并未明确表示赠与夫妻1方,且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因此应当认定为对本案两个被告的赠与而非借贷。2、本案缺乏借贷的合意。原告出资时,并未明确表示该款为借贷出资,原告主张其出资系出借给子女需要按照借贷关系提供充分证明,如果借条是诉前或者诉后补的,无法证明买房时双方有借贷的合意。本案中2被告的婚姻关系已经恶化,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即立案受理了2被告的离婚诉讼,原告作为被告孙2的父亲,因为两被告离婚的原因,要求返还出资,是协助被告孙2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看看法院的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2出具给孙1的两张借条载明的款项是借款,还是对两被告的赠与。根据婚姻法解释2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本案中,孙1在其儿子孙2与高某婚后为2人购置房产出资,且未明确表示赠与1方,符合上述相关规定,该出资应认定为孙1对孙2和高某的赠与,故高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孙2出具借条给孙1的行为,可视为其自愿归还该借款,现孙1起诉要求孙2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百9十6条、第2百零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十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2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孙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孙1归还借款29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8年5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   2、驳回孙1对高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苏0402民初2362号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 2018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