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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刑事律师——谈谈股权转让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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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刑事律师——谈谈股权转让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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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而股权转让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所以股权转让合同是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十1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十3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7十1条、第7十2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2、怎样界定要式合同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2、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3、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1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变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须通知变更的结果。5、区分标准1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1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1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之为不要式合同。”为了深刻认识这1标准必须进1步理解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基础──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股权的,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股权股权变更登记时,要提供合同,所以股权转让合同是要式合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师之家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