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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标准适用于绝大部分共犯过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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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标准适用于绝大部分共犯过剩问题

* 来源 : * 作者 : 苏州刑事律师

这一标准适用于绝大部分共犯过剩问题。在例1中,盗窃与强:不存在重合,乙对过限结果不承担责任;在例2中,盗窃与抢劫不存在重合,乙对结果不承担责任;在例3中,伤害与杀人存在重合,甲对过限结果承担结果加重犯的责任例4:甲入户抢劫,乙为其望风。乙告诫甲:“只能取财,不能伤人性命,”甲国甲在抢劫时,为速战速决,杀死主人丙。客观上,乙的帮助行为对甲的抢劫行为有很。作用,而且抢劫行为蕴含着致人死亡的相当危险,从抢劫行为一抢劫致人死亡的发展放合乙帮助行为的危险流;主观上,乙对丙的死亡有预见的可能性,有过失。因此,死之结果应当归属于乙的帮助行为。故甲构成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故意致人死亡;乙也构成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过失致人死亡。根据上述标准,甲是抢劫的实行犯,乙是抢劫的帮助犯,都是抢劫罪,二者存在重合,故乙承担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责任。

例5:甲、乙拐卖丙,甲外出寻找买家,乙在家看守丙。乙见丙颇有姿色,便强奸了丙。客观上,甲、乙是拐卖妇女罪的共犯,两人的行为相互促进,但拐卖行为并不蕴含着强奸的相当危险,从拐卖行为一强好行为的发展背离了甲拐卖行为的危险流;主观上甲对乙的强奸行为无故意,而过失又不构成强奸罪,故甲仅构成普通的拐卖妇女罪;构成拐卖妇女罪,是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结合犯,适用更重的法定刑。

例6:甲与乙共同入户伤害丙后,甲先行离开。乙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电,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企图引火烧毁丙家。乙出门后告诉甲实情,甲未作声也未制止。客观上,甲、乙是故意伤害罪的共犯,两人的行为相互促进,而且犯罪行为蕴含着毁灭证据、破坏现场的相当危险,从伤害行为→毁灭证据的发展符合甲犯罪行为的危险流;主观上,甲对火灾有故意。故乙构成作为的放火罪,甲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四)共犯与犯罪形态

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共犯的犯罪形态从属于实行犯。也即,实行者进入实行阶段教唆者与帮助者也进人实行阶段;实行者停留在预备阶段,教唆者与帮助者也在预备阶段。

例1:甲入户盗窃,乙为其望风。如果甲在去盗窃的途中被抓,甲构成犯罪预备,乙也构成犯罪预备;如果甲着手盗窃后被抓,甲构成犯罪未遂,乙也构成犯罪未遂;如果甲盗窃既遂,乙也构成盗窃既遂。这说明,在共同犯罪中:一人着手,全体着手;一人既遂,全体既遂。①

例2:甲教唆乙入户抢劫,丙为乙望风。如果乙抢劫致人死亡,甲和丙也构成抢劫致人死亡。这说明,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注意:这里的“责任”是指结果的归属,即因果关系意义上的结果归属,而不是指最终承担刑事责任。

1.共同犯罪的着手

这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个正犯着手犯罪,全部共犯人都是着手。例如,甲教唆乙、丙去盗窃,丁为乙、丙望风。如果乙着手盗窃,则甲、丙、丁也是盗窃罪的着手。

2.共同犯罪的未遂

(1)全部未遂。例如,甲、乙入户抢劫,但均被主人制服,甲、乙都构成抢劫罪未遂。

①帮助犯存在例外,具体请参见本专题“未遂的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