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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领导如何追究渎职罪苏州刑事律师刑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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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领导如何追究渎职罪苏州刑事律师刑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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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不同,他是是指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企业。而我们渎职罪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的领导是否适应渎职罪呢,你可以和本法律网站小编一起看看什么是非公企业领导如何追究渎职罪的内容。

非公有制企业是指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企业。

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行政、司法和军事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人员编制但在国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协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3、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枉法裁判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徇私舞弊发售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1、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3、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4、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6、放纵s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s,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7、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h、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刑法在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之外还于第1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失职、滥用职权犯罪,实践中对于该立法解释规定的“组织”是否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存在不同意见。

负责人说,经研究,刑法第1百六十八条与立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冲突,前者针对企业管理事务,后者限于国家行政管理事务。因此,解释第七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立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