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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苏州刑事律师刑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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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苏州刑事律师刑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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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当碰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先容,但愿对您有匡助。

      原告诉称:  原告与妻子吴某于1988年在*村*组修建房屋150平米,吴某于1999年往世。

    现原告发现被告尼某某未经其答应于2001年将该房屋作价3.5万元售予被告王某某,且,王某某是安徽人,不符合在南京地区购买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得资格。

    哀求法院判令2被告签订得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王某某返还房产。

      被告王某某辩称:  尼某某出售房屋时已经与家人协商1致,且原告知情,房款已经付于尼某某。

    现被告王某某已经栖身该房屋多年,原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归。

      被告尼某某辩称:  本人将父母房屋售予王某某时未经原告同意,请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  涉案房屋得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产权人为吴某,吴某往世后未入行继承析产,该房1直由尼某某栖身。

    在尼某某以自己名义将房屋卖给王某某时,有证据证实原告尼某是明知得,但交易过程中没有提出质疑。

    吴某除尼某,尼某某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讼争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所有性质,王某某系外省户口,王某某与尼某某所签协议违背了土地治理法得相关划定,该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但,基于尼某某交付房屋多年,原告尼某未提出异议,王某某也在此栖身多年,买卖是双方当事人得真实意思表示,为保护交易安全与维护诚信原则,减少当事人损失,讼争房屋已不相宜返还。

    据《合同法》第7条,第5十2条第(5)项,第5十8条之划定,判决如下:  1,确认王某某与尼某某签订得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驳归原告尼某要求被告王某某退还房屋得诉讼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