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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车祸又落担架双重伤害导致身亡苏州刑事律师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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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车祸又落担架双重伤害导致身亡苏州刑事律师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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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张家港9月26日电 今天,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1审讯决被告顾某及其监护人向死者朱某得家属赔偿11万余元;被告张家港病院向死者朱某家属赔偿4万余元。

       法院查明,2004年10月23日7时许,顾某(未满18周岁)无证驾驶摩托车与骑自行车得朱某相撞,造成朱某受伤。

    事发后,朱某被送去张家港乐余镇中央卫生院治疗,后因伤势严峻转至张家港病院抢救。

    10月27日,朱某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交通事故认定,顾某与朱某负平等责任。

       随后,朱某得家属起诉到法院,诉称张家港病院在急救时担架发生倾斜,导致朱某从担架跌落,头部着地,存在过错,因此而要求顾某及其父母和张家港病院共同赔偿医疗费以外得经济损失7.5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张家港病院则辩称,朱某固然曾从担架上滑着落地,但头部并未着地,因此,不同意原告得诉讼哀求。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病院确认因为疏忽而导致朱某从担架上滑落得事实后,因抢救时当事人均不在现场,事后对证据收集,把握上显著处于不利地位,而病院作为医疗机构,收集,把握证据得能力显著强于本案其他当事人,因此,病院应在手术前对朱某入行CT摄片,证明从朱某从担架上摔落并未造成新伤害,入而免除病院得责任。

    根据公平原则和老实信用原则,提供CT摄片得举证责任应分配给被告病院。

    鉴于病院无法提供CT摄片,法院应认定病院得过错行为造成了朱某新得伤害。

       法院另以为,因为朱某死亡得结果是交通事故及病院得过错行为间接结合在1起造成,且交通事故双方与病院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故交通事故双方与病院应按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朱某伤势危险而转院治疗这1事实,可以确定对朱某死亡得结果,在原因力比例上交通事故大于病院得过错行为,病院对朱某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以赔偿20%损失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