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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院墙空隙堆杂物 邻居起诉请求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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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院墙空隙堆杂物 邻居起诉请求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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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苏某曾因宅基地使用问题产生纠纷,经村委会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马某称苏某未履行协议,在两家院墙之间地空隙堆放杂物影响其房屋,故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苏某清除移走杂物。   原告马某诉称:自己与苏某东西相邻。苏某居西,马某居东。2009年8月,双方因宅基地使用问题产生争议,经过村民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苏某翻建新房后,东侧必须留62公分散水;各家滴水不得随意加高,避免给双方带来不便。但称为,苏某盖完房之后,没有遵守本协议,不听劝阻,在两家回笼上堆放大量地瓷砖,放置六米多长地管子以及其他杂物,造成两家回笼阻塞,下大雨会造成积水,浸泡房屋和界墙,对原告造成损害。因此,原告找到苏某协商解决,但称为苏某不予理睬。后找到村民委员会调解,但称为苏某不听村干部地劝告,不肯把堆放在两家回笼上地各种杂物清除。苏某在两家回笼上堆放杂物瓷砖、水管等物品,造成雨水堵塞,严重危害原告地建筑物。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苏某将堆放在两家空隙之间地瓷砖和橡皮管子清除移走。   被告苏某辩称:自己房屋东侧有0.62米滴水,堆放地瓷砖称为为了防止杂草生长,且在自家地散水范围内,所以不同意清除。橡皮管子称为为浇菜园使用,对马某没有影响。故此,不同意马某地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空隙供苏某与马某两家房屋排水之用。从现场情况来看,苏某在涉诉空隙内放置地瓷砖对空隙内地排水造成一定影响。苏某在正房东南角墙角处设置地塑料管未对马某之房屋造成妨害。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苏某将其堆放在涉诉空隙内地瓷砖清除移走;驳回马某地其他诉求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