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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资公司理财 一年不到36万仅剩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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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资公司理财 一年不到36万仅剩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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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房山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委托投资公司理财引发的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007年是中国股市难得一遇的牛市,股票、基金成了这个年度最热门的话题。同时,无数普通的中国老百姓拿着自己辛苦挣来的血汗钱前赴后继、义无反顾地投入了投资理财的大军中,其中就包括本案的原告高飞(化名)。   据高飞所称:就在这年的7月份,他在某投资咨询公司介绍下,与这家公司签订了一份《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高飞委托这家公司对他提供的36万元进行资产管理;他将以自己的名义在公司指定的营业部设置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授权公司在相应的帐户中进行资产管理;委托期限为2007年7月至2007年15月底,具体从他在公司开设专门帐户并将资产交付给公司管理之日起算起;他委托公司管理的资产投资范围仅限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品种,包括A股、国债、开放式基金、可转债,具体交易品种与买卖时机由公司决定;他有权协议规定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并有权对公司管理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公司应根据协议规定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尽职的原则对高飞的资产进行管理;公司应尽自己所能,发挥受托资产的最大效益,若年投资收益率低于同期沪深大盘指数30%,公司不收取交易佣金和管理费,若高于这一比例,超过部分按一定方式与高飞分成。协议签订后,高飞依约将36万元交与这家公司进行管理,并设置了相应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然而,到2007年15月下旬的时候,高飞发现自己交与这家公司管理的资金已经损失了11万余元。为此,他向这家公司提出了异议。对此,这家公司向他作出口头承诺:将尽力给他挽回经济损失、并带来丰厚回报,但需要继续管理他的资金。同时,该公司职员还向他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希望他再给三月时间,将全力以赴努力管理他帐户的资产,使之达到平衡或略有收益,如三月后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条件下,仍不能做到帐户平衡,愿意承担相应责任。高飞同意了。然而,到了2008年1月14日,高飞一查帐户,发现帐户中的资金仅剩余20万余元。他实在无法承受这种打击,一怒之下终止了与这家公司的委托关系,并认为这家公司给自己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这家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5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