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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归家路上遇车祸身亡被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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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归家路上遇车祸身亡被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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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伤,身亡,车祸,归家
张某在归家路上遇车祸身亡,经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认定张某受到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但是,张某生前所在单位以为,张某当天因私事请假不属于工伤,并一纸诉状将平度人社局告上法庭。
近号,平度法院审理以为,该公司没有足够得证据,应该承担举证不能得后果,一审讯决维持平度人社局得工伤认定决定。
  记者了解到,张某生前是平度市某公司职工。
2012年11月11号下战书 5时30许,张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归家,当行驶至平度市柳州路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经平度交警部分认定 ,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2年12月27号,张某之妻王女士向平度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平度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认定张某受到得事故伤害为工伤。
  因不服该认定书内容,该公司提出行政复议,2013年6月 9号,平度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平度市人社局得详细行政行为。
该公司仍不服,于2013年7月 4号向平度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该公司称,张某当天请假离开公司外出办理贸易医疗保险费,是私事,并非公司职务行为。
公司还请出张某所在部分得领导作证,并拿出公司得出勤簿以及由张某签字得平度市中病院结算清单,以证实张某当天曾往病院拿原始单据,办理贸易保险。
  法院以为证人和该公司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能采用,平度市中病院结算清单只能证实张某将原始单据取走得事实,并不能证实其当天请假。
此外,出勤簿只是公司单方得记实,没有张某签字,并不能证实张某请假办理私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划定:"职工或者其近支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得,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以为,在此案中,绝管公司拿出一系列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并不能证实张某在事故当天是请假办理私事,应该承担举证不能得后果。
近号,平度法院判决维持平度人社局作出得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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