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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的先容卖淫行为是否该追诉刑事律师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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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的先容卖淫行为是否该追诉刑事律师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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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基本案情]  2002年10月的1天,犯罪嫌疑人游某和梁某在1起(游某承包梁某修建的川汽厂泄洪沟的土石方),梁某提出往洗头,游某提出找两个小妹来
关键词: 追诉,卖淫

       [基本案情]  2002年10月的1天,犯罪嫌疑人游某和梁某在1起(游某承包梁某修建的川汽厂泄洪沟的土石方),梁某提出往洗头,游某提出找两个小妹来耍,游就打电话将龙水小公主歌舞厅坐台小姐姚某,陈某鸣到双路,四人到双桥区某宾馆由游某开房,游将姚某先容给梁某,鸣将梁陪好,和梁在宾馆发生了卖淫嫖娼流动,过了1月左右,游在双桥碰见姚某,陈某二人,鸣她们1起耍,当三人走到双桥区法院外时,碰见了梁某,游即约梁1起到某宾馆开房,杨与再次发生了卖淫嫖娼行为。

      [不合意见]  第1种意见:犯罪嫌疑人游某明知姚某是卖淫女方而将姚先容给梁熟悉并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三百五十九条第1款之划定,构成先容卖淫罪,应依法提起公诉。

      第二种意见:游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其理由是:先容卖淫罪的犯罪主体是卖淫者与嫖娼者以外的第三人。

    先容卖淫罪的先容行为,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入行引见,沟通,撮合,使得卖淫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即所谓"拉皮条”。

    本案中,游某因承包工程有求于梁某,游某与梁某二人主观上是1种共同嫖娼的故意,游某将卖淫女方从龙水鸣到双桥来,并将其中1个卖淫女方先容给梁某,也只是为了完成共同嫖娼这1行为。

    假如梁游二人中1人不嫖娼,就完不成共同嫖娼这1行为。

      综上所述,游某的行为不应以先容卖淫入行处罚,而只是1个违背治安处罚的行为。

      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覃朔彬 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