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第1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第1款) [释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集团的正常流动,情节严峻,致使工作,出产,营业和教授教养,科研等无法入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峻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峻,致使工作,出产,营业和教授教养,科研无法入行,造成严峻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说明] 一 ,构本钱罪的只能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二,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共同入行扰乱流动,一人闹事引起多人围观的,不应视为聚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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