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刑事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那些情况?
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刑事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那些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6月16日宣布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划定》划定: 民检察院对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近支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办署理申诉的,也应受理。
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出具申诉书,提出以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
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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