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狱的警察私放罪犯或玩忽职守造成罪犯逃脱的,如何
对监狱的警察私放罪犯或玩忽职守造成罪犯逃脱的,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划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支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欺侮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背划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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