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庆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上海律师许斌龙
被告人张成,男,汉族,1972年7月30日出生,农夫。
被告人王升,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出生,农夫。
被告人张伟,男,汉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梁美妙,女,壮族,1984年7月14日出生,农夫。
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大庆从事销售,运输毒品犯法勾当牟利。
2009年4月,王大庆提议并与被告人张成同谋制造氯胺酮,后选定张成在四川省安岳县的住处为制毒场合。
王大庆筹集资金并购得制毒原料及东西,纠集被告人王升,张伟介入,伙同张成配合制出大量氯胺酮。
王大庆决定将制成的氯胺酮运至广东省销售牟利,遂摆设王升,张伟与张身分两批将氯胺酮运至广东省珠海市。
同年5月8日3时许,王大庆与王升,张伟乘出租车达到珠海市香洲区王大庆租住的小区门口时被抓获。
公安职员从该出租车后备箱内查获氯胺酮96078.4克,从张伟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氯胺酮33.64克;在王大庆的租住房内抓获张成的女友被告人梁美妙,从梁的卧室内查获其为张成保管的氯胺酮1197.93克,并从王大庆的卧室内查获氯胺酮12.66克。
当日,张成携带氯胺酮达到珠海市后被抓获,并领导公安职员查获了其藏匿的氯胺酮56696.16克。
随后,公安职员在珠海市香洲区王大庆女友李春霞的住处查获王大庆存放的含氯胺酮身分的毒品4514.71克。
同月11日,公安职员在安岳县王大庆等人的制毒处查获含氯胺酮身分的玄色液体,玄色粉末,白色结晶粉末共计231.5克及一批制毒东西。
综上,被告人王大庆销售,运输,制造氯胺酮共计约160千克。
裁判成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大庆以销售为目的制造毒品并指使他人举行运输,其举动已组成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张成,张伟,王升制造毒品后举行运输,其举动均已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张成,梁美妙不法持有毒品,数目大,其举动均已组成不法持有毒品罪。
王大庆销售,运输,制造毒品数目大,社会危害大,恶行极其严重,且在运输,制造毒品配合犯法中起组织,批示感化,系正犯,应根据其组织,批示和介入的所有犯法惩罚。
张成运输,制造毒品数目大,且不法持有毒品,在配合犯法中均起首要感化,系正犯,应根据其所介入的所有犯法惩罚,并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张成在配合犯法中的职位和感化相对小于王大庆,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当即执行。
王升,张伟运输,制造毒品数目大,在配合犯法中均起次要感化,系从犯,可依法从轻惩罚。
梁美妙在不法持有毒品配合犯法中起次要感化,系从犯,可依法减轻惩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大庆判处并批准死刑,对被告人张成判正法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王升,张伟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梁美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