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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举证责任颠倒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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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举证责任颠倒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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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举证责任,颠倒,规则

      下面这篇法律常识主要为大家先容的是有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颠倒的规则,但愿国民大众能够知法懂法,守法守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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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提问: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颠倒的规则是怎样的呢?具体的法律划定是怎样的?华律网宁德律师解答: 
关于举证责任颠倒的规则所谓举证责任颠倒,指法律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等原因考虑,将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不直接承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假如反对的一方不能就此举证证实则要承担败诉后果的风险。

     从我国法律对举证责任颠倒划定望,《民法通则》曾经在"民事责任”一章中通过划定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对举证责任颠倒题目做了较为具体的划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通过的《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74条划定,以下案件可以实行证实责任的颠倒: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功课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是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举措措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吊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划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为了入一步完善举证责任颠倒的轨制,该规则第4条划定详细列举了八种举证责任颠倒的情况,规则第5条,第6条入一步对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中的颠倒题目作出了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