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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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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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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泛起的一种刑事处罚措施,其针对的是犯罪情节稍微,不致危害社会,有悔改意愿的犯罪人。

     我国不断的在加强对社区矫正方面的治理,为的是更好的在实践中实施社区矫正措施。

     下面,请随着小编一起望望最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了解我国事如何治理社区矫正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君子员改造成为遵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划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治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合用前提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视。

     公安机关对违背治安治理划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君子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君子员入行监视治理和教育匡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介入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分,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君子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入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合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栖身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入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栖身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入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 对于合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栖身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栖身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栖身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投递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实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栖身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投递归执。

     第六条 社区矫君子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旬日内到栖身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君子员未按划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君子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管所将其押送至栖身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罪犯服刑地与栖身地不在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归栖身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治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治理部分应当书面通知罪犯栖身地的同级监狱治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治理部分,指定一所监狱,看管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开释等手续。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栖身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君子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君子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君子员应当遵守的划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背划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君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职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职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职员到场,按照划定程序入行。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君子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

     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职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职员组成。

     社区矫君子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九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君子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君子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糊口环境等情况入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匡助措施。

     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君子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合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流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入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实,社区矫君子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

     同时保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第十一条 社区矫君子员应当按期向司法所讲演遵纪遵法,接受监视治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流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职员的,社区矫君子员应当及时讲演。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君子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讲演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入进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君子员确需入进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社区矫君子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栖身的市,县(旗)。

     社区矫君子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栖身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归栖身地时,应当立刻向司法所讲演。

     社区矫君子员离开所栖身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矫君子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栖身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君子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栖身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君子员新房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栖身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房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栖身地及新房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矫君子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房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十五条 社区矫君子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势政策等教育学习流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社区矫君子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君子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社区矫君子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七条 根据社区矫君子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详细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入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进步其适应社会能力。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君子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分和单位开铺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匡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君子员个人糊口,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把握社区矫君子员的流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流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把握社区矫君子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君子员到办公场所讲演,说明情况。

     社区矫君子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讲演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

     第二十条 司法所应当按期到社区矫君子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栖身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君子员的思惟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君子员,司法所应当按期与其治疗病院沟通联系,及时把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管所反馈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实社区矫君子员接受监视治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按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入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君子员实施分类治理。

     第二十二条 发现社区矫君子员有违背监视治理划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实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君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㈠未按划定时间报到的;㈡违背关于讲演,会客,外出,栖身地变更划定的;㈢不按划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流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㈣保外就医的社区矫君子员无合法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入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流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㈤违背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稍微的;㈥其他违背监视治理划定的。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君子员违背监视治理划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治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君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栖身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实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㈠违背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峻的;㈡未按划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㈢因违背监视治理划定受到治安治理处罚,仍不改正的;㈣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㈤其他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视治理划定,情节严峻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君子员栖身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君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栖身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实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㈠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前提的;㈡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栖身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讲演行踪,脱离监管的;㈢因违背监视治理划定受到治安治理处罚,仍不改正的;㈣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㈤保外就医期间不按划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㈦保证人丧失保证前提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划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㈧其他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视治理划定,情节严峻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君子员栖身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栖身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管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治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刻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栖身地看管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君子员符正当定减刑前提的,由栖身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实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君子员栖身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君子员栖身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君子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顿帮教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社区矫君子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职员主持,按照划定程序公然入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君子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分,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君子员所在单位,社区矫君子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君子员的鉴定意见;公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公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公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公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君子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实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君子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管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开释手续。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君子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君子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视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划定,并及时把握有关信息。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流动。

     第三十三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拯救的方针,按照下列划定执行:㈠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入行;㈡对未成年社区矫君子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然入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㈢未成年社区矫君子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认识青少年景长特点的职员参加;㈣针对未成年人的春秋,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铺的监视治理措施;㈤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铺思惟,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㈥协调有关部分为未成年社区矫君子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匡助;㈦督促未成年社区矫君子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㈧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君子员改过自新,融进正常社会糊口的必要措施。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君子员,合用前款划定。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君子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顿帮教有关划定,与安顿帮教工作部分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治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然,监视检查等轨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君子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介入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刻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分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讲演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分。

     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君子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君子员的人身安全,正当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君子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司法工作职员应当当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君子员反映的题目,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流动违背法律和本办法划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八条 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职员有玩忽职守,徇情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违游记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职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铺。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之前发布的有关社区矫正的划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对社区矫正的划定内容未几只有四十条,但这四十条已经包括了目前所有把握到的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内容,大家阅读上文后是不是已经了解了社区矫正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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