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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干涉婚姻非法拘禁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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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干涉婚姻非法拘禁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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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该怎么,干涉,婚姻,非法拘禁

     现代社会中,婚姻都是自由的,父母固然可认为子女的婚姻提供一些建议,参考,但却不能很强硬的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

     不外现实中,却有父母为干涉婚姻非法拘禁子女的情况,那么碰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呢?律师365小编马上为你做具体解答。

     一,为干涉婚姻非法拘禁该怎么处理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竞合题目,在表现上也大致相同于妨害公务罪的情况,所不同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我国刑法上划定为"告诉的才处理”,而非法拘禁罪却无此划定,这样,当两个罪名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竞合关系时,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分析: (1)假如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峻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因为本法划定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假如当事人未告诉,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理原则合用非法拘禁罪;假如当事人已告诉,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假如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这是由于,本法第257条规矩,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诉的才处理”之列。

     因此,泛起这种情况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

     不外本条划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条划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比拟较,前者为重,因此应合用非法拘禁罪的条款。

     但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本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在合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

     (3)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 第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

     这时由于本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划定望,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情节作为加重构成,所以根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中,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范畴,第二,假如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非法拘禁致人伤亡怎么判非法拘禁致使他人伤亡根据情况的不同,分别处理: (1)《刑法》第238条第2款划定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实际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从理论上讲,在第2款情形下,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亡是过失造成的,故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性质没有变,仍旧定非法拘禁罪。

     (2)该条第3款划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属于转化犯。

     由于行为人客观上采用了暴力方法,主观上对伤亡结果是有熟悉的,是故意的心态,所以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从而转化为该罪,行为性质也发生变化。

     父母或子女为干涉婚姻非法拘禁子女或父母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才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当然有的情况下构成的却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对行为人的处罚比拟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要重一些,最高可以对行为人处15年有期徒刑,而要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话,甚至可以对行为人判处死刑。